负面清单管理
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。借鉴国际通行规则,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,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,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。——《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》(2013年9月18日)
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,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,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禁止进入或限定比例的行业、领域、业务等清单,又称消极清单、否定列表。按照规定,在这份清单上,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,清单以外领域予以充分开放,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。
负面清单广泛应用于发达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。如美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(发达国家之间),北美自由贸易协定(NATA),美国对外签订的目前仍然有效的42个双边投资协定(BIT),日本分别与马来西亚、墨西哥和新加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(FTA)等(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)。目前发展中国家之间较少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。
负面清单有多种设立方式。主要有四类:第一类是直接在条款中列出不被列入开放领域的负面清单。这一类目前较少。第二类是除在条款中列出之外,还专门规定不符措施条款,并采用附件、附录形式列出负面清单,保留相关行业和事项。这是目前负面清单比较常用的方式。如2005年美国与乌拉圭BIT在第14条规定了不符措施条款,并在附件中缔约国分别列出了国民待遇不适用的部门和事项清单。美国2012年的BIT范本中,除国家安全、金融服务和税收例外条款之外,还专门规定了“不符措施”条款。第三类是不同产业领域采用不同的清单承诺方式。如韩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,大部分产业部门采用负面清单,而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内容则采用了正面清单。第四类是以正面清单规定准入领域,在其中再以负面清单的方式保留相关项目。这一类主要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应用。值得指出的是,负面清单实施一般设有过渡期,给合约缔约双方留有一定的缓冲时间,如韩美FTA中多数农产品均设立了10——15年的过渡期。
目前,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,而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模式,即正面清单管理模式,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目录中,列出了我国鼓励、限制、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。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。国务院在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中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,也是在世界贸易格局迅速重构背景下,与国际接轨的必要之举。
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,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,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,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,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,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,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。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,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,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,创新政府监管方式,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,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,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,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,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,更好发挥政府作用。通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,有利于加快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,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,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、资源高效配置、市场深度融合,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,是以开放促改革、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,也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。
互联网+
拓展网络经济空间。实施“互联网+”行动计划,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,发展分享经济,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。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》(2015年10月29日)
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,李克强总理在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首次提出“制定‘互联网+’行动计划”,推动互联网、云计算、大数据、物联网等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,“互联网+”正式被纳入国家战略。2015年7月,国务院颁布《关于积极推进“互联网+”行动的指导意见》,吹响全面推进“互联网+”战略的号角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,要拓展发展新空间,用发展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,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。把“互联网+”列入“十三五”规划产业的发展主线,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,实施“互联网+”行动计划,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,发展分享经济,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。“互联网+”行动计划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互联网创新能力和“乘法效应”的前瞻性认识,以及对借助互联网推动传统行业改革创新的高度重视。
“互联网+”是互联网发展新形态、新业态,是知识社会创新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的进一步演进。通俗来说,“互联网+”就是“互联网+各个传统行业”,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,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,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,创造新的发展生态。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,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,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、社会各领域之中,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,形成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。“十三五”是我国由互联网大国迈进互联网强国的关键时期,互联网是我国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的基础性创新平台。“互联网+”将提速中国经济结构调整,将迎来传统产业升级的高潮,也将引发创新创业的热潮。
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对实现“十三五”时期发展目标至关重要。这五个关键词,也是建设网络强国、推进互联网自身发展、推动“互联网+”行动深入前进的关键词。
创新是互联网和“互联网+”的最重要基石。作为科技创新的产物,互联网发展到今天,其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网络空间,也促使线上和线下深度融合,创造出众多的商业模式和技术产品。同时,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拥抱,又推动互联网进一步升级换代。加快构建高速、移动、安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,包括布局下一代互联网,能促进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。建设网络强国需要自己的技术、过硬的技术,“互联网+”还需要夯实互联网自身的基础,因此创新依旧是互联网经济最重要的理念。
“互联网+”本身也是促进协调、绿色发展的有效工具。作为一项信息技术,互联网通过网络互联、信息互通改变了许多落后地区的面貌,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。通过发挥信息化的作用,推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、互联互通对农村发展的支撑,都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。
开放和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基本特质,也是互联网能够发展壮大到今天这个规模的重要基石。“互联网+”本身就是开放的产物——生态链和产业链开放,技术和资源共享,激发了人们创新创业的激情,催生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现象的出现。未来,开放、共享仍然是互联网和“互联网+”发展需要坚持的重要理念。
大数据战略
当今世界,科技进步日新月异,互联网、云计算、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、生产、生活、学习方式,深刻展示了世界发展的前景。——习近平总书记致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(2015年5月22日)
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“国家大数据战略”,这是大数据第一次写入全会决议,标志着大数据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,开启了大数据建设的新篇章。“十三五”规划纲要又对此进行了细化,要求将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,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,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。
中国制定国家大数据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:构建大数据研究平台,即国家顶层规划,整合创新资源,实施“专项计划”,突破关键技术;构建大数据良性生态环境,制定支持政策,形成行业联盟,制定行业标准;构建大数据产业链,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嫁接。
要实施好大数据战略,需要过好三关。第一,核心技术关。大数据时代对技术创新提出了极高的要求,也为多元创新提供了可能性。但是从我国目前大数据产业的总体现状来看,主流的大数据核心技术,比如大数据底层技术、分布式存储和计算、高性能数据库等,还是由国外企业主导,拥有大数据核心技术的本土公司还非常少。第二,专业人才关。大数据战略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,要求掌握数学、统计学、数据分析、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多方面综合知识。目前高校和研究机构中设置大数据专业的还非常少,建议国内的产学研用各界携手合作、良性互动,设立一批适应各层次需求的大数据人才培养项目,加快大数据科学研究与应用人才队伍的培养。第三,落地能力关。只有与企业、行业深度融合,大数据战略才能落到实处,实现传统产业数字化,以及对企业商业模式、行业生态、国家治理方式的升级重构。
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,需要我们做到“四个结合”。第一,把政府数据开放和市场基于数据的创新结合起来。政府拥有80%的数据资源,如果不开放,大数据战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,市场主体如果不积极利用数据资源进行商业创新,数据开放的价值就无从释放。第二,把大数据与国家治理创新结合起来。国务院的部署明确提出,“将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”,“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”,用大数据“助力简政放权,支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”,“借助大数据实现政府负面清单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透明化管理,完善大数据监督和技术反腐体系”,并具体部署了四大重大工程: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、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、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、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。第三,把大数据与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起来。这里涉及农业大数据、工业大数据、新兴产业大数据等,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。第四,把大数据与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结合起来。国务院专门安排了“万众创新大数据工程”,数据将成为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的肥沃土壤,数据密集型产业将成为发展最快的产业,拥有数据优势的公司将迅速崛起。